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卡西歐株式會社”)訴深圳市杰他科技有限公司、王楚杰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卡西歐株式會社的訴求是:1.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430094864.5號外觀設計專利權;2.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3.判令兩被告在其經營的網店、官方網站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杰他公司并未實施制造行為,僅僅是銷售行為,且銷量不高。1.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及實物上并未顯示有答辯人的相關信息,反而顯示有商標“”,經查詢,該商標為案外人福建省新威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已失效的商標。2. (2019)粵廣南方第003714號公證書中杰他公司的經營規模未經認證,系杰他公司為吸引客戶填寫,并不屬實;杰他公司企業基本信息查詢截圖明確顯示杰他公司為公司員工繳納社保的人數僅僅只有3人,杰他公司不存在制造行為。3.涉案產品評論僅十多條,銷量系刷單,并非銷量巨大。4.涉案產品系杰他公司在華強北檔口采購,未保留采購票據。
深圳中院一審審理認為: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計算器,屬于同類產品,可以進行外觀設計的比對。經比對,兩者產品正面上方有一大一小兩個矩形屏,且小矩形屏位于大矩形屏的右上角;兩者四周均呈倒角、正面的頂部和底部呈弧面設計;兩者產品正面顯示的功能鍵的上部是居中的圓角菱形按鍵和左右對稱設計的兩個圓形按鍵,且居中的圓角菱形按鍵呈四等分;兩者產品正面的功能鍵的中部呈四周為圓角的“凹”形排布的6*4小按鍵,按鍵采用矩形設計;兩者正面的功能鍵的下部呈四周為圓角的矩形排布的5*4大按鍵,按鍵均采用矩形設計;兩者產品背面四周設計有四個圓形支腳;兩者產品背面的右上方有一個近似矩形的電池蓋;兩者產品兩側設有防滑結構。兩者主要區別在于被訴侵權產品有底蓋,而專利產品沒有底蓋。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綜上,本院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被告杰他公司是否實施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涉案專利產品為電子計算器,被告杰他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通訊產品、數碼產品、家用電器、電子計算機、計算機、電子產品生產、加工、研發與銷售,具備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經營資質及條件。被告杰他公司亦在其阿里巴巴網店中宣稱其為計算器工廠,是計算器專業生產加工的生產廠家已有二十多年的生產歷史,主營行業為計算器,經營模式為生產加工,員工人數51-100人,廠房面積1000平方米。被告杰他公司未提供涉案產品來源于案外人的證據,僅憑被訴侵權產品標注了案外人已失效的商標不足以證明被告杰他公司提出的其并未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主張。因此,在無充分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被告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制造侵權。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原告訴請兩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0萬元。原告主張經濟損失金額按照原告的產品銷售價格×原告的利潤率×根據原告證據計算的被告銷量總額得出的。對此本院認為,產品價值的實現并不完全取決于外觀設計專利,應考慮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的貢獻率,原告對產品的外觀設計貢獻率未提交證據,此外,原告僅憑兩次取證時顯示的被告杰他公司30天內成交量計算被告的月平均銷量依據不足。原告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其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被告杰他公司因侵權的獲利情況,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涉案專利的類型及其創新程度;2.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為制造、銷售、許諾銷售;3.被訴侵權產品的價值和侵權情節。據此,本院酌定被告杰他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0元。關于合理維權費用。原告提交了律師費發票金額為34945.5元,雖未提交公證費票據,但其確實因本案維權進行了公證,這類維權開支的合理數額部分本院予以考慮。本院酌定被告杰他公司支付原告合理維權費用35000元。被告王楚杰系被告杰他公司的唯一股東,且被告王楚杰無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應當對被告杰他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在其經營的網店、官方網站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對此本院認為,被告杰他公司本案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財產權而非人身權,并不構成對原告商譽的損害,故對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近法院判決被告共同賠償33.5萬元給原告。被告是否上訴,尚不知道。